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以下简称《指引》),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银监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指引》的?
答:自去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开始有了自己的资本市场对冲工具。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沪深300指数期货已成为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在保障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需要通过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来管理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2.银监会出台《指引》的初衷是什么?
答:2007年新两规出台以来,银监会一直鼓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对冲证券业务风险,丰富自身产品线,提高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目前,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平稳,各项制度也已日趋健全,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准备工作日渐完善。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行为,我会出台了《指引》
3.《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从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制度建设、专业团队、IT系统以及交易对手选择等多方面制订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对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业务风险控制标准及指标。
(一)制定了严格的业务准入标准
为了严把准入关,我们制定了严格的业务资格准入标准。一是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三是要求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四是要求完善的IT系统建设;五是对托管银行、期货公司和第三方顾问等交易对手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二)制订了详细的操作规定
为了确保信托公司开展该项业务合法合规,我们制订了详细的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定。一是在操作流程上要求信托公司提前制定详细的套保、套利方案,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客户适应性调查,做好风险揭示;三是要求信托公司在合同文本和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四是要求信托公司在事前、事后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
为确保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风险可控,我们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一是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二是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三是要求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四是要求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五是要求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4.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有何希望和要求?
答:目前,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较为平稳,交易所各项市场监管措施也逐步完善,为信托公司进入股指期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信托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指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丰富产品条线,提升自主资产管理能力。
5.下一步有哪些监管方向或措施?
答:股指期货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创新业务,我会将高度关注,并根据试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